重新鑒定申請書
申請人:宮紹洪
申請事項:重新鑒定、勘驗
一、請求對《弘揚道德文化、實施先進性學習參考——抵制魔論邪害》、《弘揚道德文化、實施先進性學習參考——理論探討》和《復興中華文明學習材料》(下稱“學習材料”)重新鑒定。
二、請求對《弘揚科學精神 復興中華文明——理論探討》、《弘揚民族精神 復興中華文明——精神學習》和《弘揚民族精神 復興中華文明——學習參考》(下稱“新學習材料”)重新鑒定。
事實與理由:
2006年7月14日,新聞出版總署對申請人在先進性學習過程中撰寫的心得體會“學習材料”作出了新出鑒定(2006)26號《出版物鑒定書》(下稱“第26號鑒定書”),其鑒定結論是“‘宣揚邪教的、迷信的’、‘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違禁出版物”;又對“新學習材料”作出了“非法出版物”的鑒定結論。但一直到2008年1月17日第一次開庭時,申請人才第一次聽到“第26號鑒定書”的內容。到目前為止,申請人沒有見到該兩個鑒定的書面材料。
2008年9月4日,遼寧省東港市人民法院(2008)東刑初字第49號《刑事判決書》以新聞出版總署對“學習材料”作出的“第26號鑒定書”作為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依據,判處宮紹洪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有期徒刑10年,非法經營罪有期徒刑7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偷稅罪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處王淑娟非法經營罪有期徒刑6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判處于永香非法經營罪有期徒刑6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判處于永芳非法經營罪有期徒刑6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判處偷稅罪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8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判處刁勇非法經營罪有期徒刑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8萬元;判處宮紹英非法經營罪有期徒刑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8萬元;判處郭振鳳非法經營罪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8)丹刑二終字第45號《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0)遼立刑監字第00021號《駁回申訴通知書》,駁回了申請人的申訴。
申請人認為,本案判決、裁定依據的“第26號鑒定書”是依法無效的鑒定。為了法律的正確實施,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依法申請重新鑒定。
申請人認為,“第26號鑒定書”存在以下問題:“第26號鑒定書”鑒定程序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其鑒定人是不具備鑒定資格的;其鑒定適用法規是不當的;其鑒定內容是不符合事實的,其鑒定結論“學習材料”為違禁出版物是錯誤的。具體理由如下:
“第26號鑒定書”違反了新聞出版總署《出版物鑒定規則》(下稱《鑒定規則》)、《關于部分應取締出版物認定標準的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以及《出版管理行政處罰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的規定,違反了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的規定,違反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下稱《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是一份違反法律規定的鑒定,是一份不符合事實的鑒定,是一份不客觀、不公正、不科學、不準確的鑒定,是一份依法無效的鑒定。
一、“第26號鑒定書”的鑒定程序不符合部門規章的規定
申請人認為,“第26號鑒定書”的鑒定程序不符合部門規章的規定,違反《鑒定規則》第11條和《實施辦法》第29條,鑒定依法無效。
1.“第26號鑒定書”違反《鑒定規則》規定的鑒定程序
《鑒定規則》第11條規定: 鑒定書由鑒定人簽名,經司負責人復核后呈報主管署領導簽發,加蓋“新聞出版署出版物鑒定專用章”。
“第26號鑒定書”中,劉艷宇、孫建軍二鑒定人不是對鑒定負責在鑒定書上簽名,而只有電腦署名,違反了《鑒定規則》規定的鑒定程序。
“第26號鑒定書”中,既沒有司負責人復核,也沒有主管署領導簽發,明顯違反了《鑒定規則》規定的鑒定程序。
“第26號鑒定書”違反《鑒定規則》第11條規定的鑒定程序。因此,鑒定依法無效。
2.“第26號鑒定書”違反《實施辦法》規定的鑒定程序
《實施辦法》第29條規定:違禁出版物的鑒定由省級以上的新聞出版行政機關作出。鑒定書由兩名以上鑒定人簽名,經機關負責人審核后簽發,加蓋新聞出版行政機關出版物的鑒定專用章。
“第26號鑒定書”中,劉艷宇、孫建軍二鑒定人不是對鑒定負責在鑒定書上簽名而只有電腦署名,違反了《實施辦法》規定的鑒定程序。
“第26號鑒定書”中既沒有機關負責人審核,也沒有機關負責人簽發,明顯違反了《實施辦法》規定的鑒定程序。
“第26號鑒定書”違反《實施辦法》第29條規定的鑒定程序。因此,鑒定依法無效。
綜上所述,“第26號鑒定書”既違反《鑒定規則》,又違反《實施辦法》,其鑒定程序不符合部門規章的規定,鑒定依法無效。
二、“第26號鑒定書”違反了《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申請人認為,“第26號鑒定書”違反了《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1條、第10條,鑒定依法無效。
1.“第26號鑒定書”違反《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提供了鑒定結論
《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1條規定: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業知識對涉及訴訟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1根據本條的規定,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業知識對涉及訴訟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后所提供的只是鑒定意見,而不是鑒定結論。這是司法鑒定立法的重要改革,有利于改變“打官司就是打鑒定”,有利于糾正審鑒不分、鑒定權代替審判權的現象,有利于保證鑒定人客觀、獨立地進行鑒定,是司法、公正和公平的本質要求。
“第26號鑒定書”中,劉艷宇、孫建軍二鑒定人直接提供“鑒定結論”,而不是提供“鑒定意見”,違反了《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的立法本質要求。
申請人認為,正是由于“第26號鑒定書”違反法律規定提供了“鑒定結論”,并且更明確作出了“‘宣揚邪教、迷信的’、‘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適用法律問題的“鑒定結論”,以“最高權威”的2鑒定權代替審判權,誤導司法審判人員,至使申請人等多人蒙冤成罪判刑的嚴重后果。
“第26號鑒定書”違反了《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1條。因此,鑒定依法無效。
2.“第26號鑒定書”違反《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鑒定人負責制度
《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10條規定: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鑒定人應當獨立進行鑒定,對鑒定意見負責并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3根據本條規定,鑒定意見應當由鑒定人獨立進行鑒定后作出,由鑒定人對鑒定意見負責。
“第26號鑒定書”中,劉艷宇、孫建軍兩名鑒定人違反鑒定人負責制度:
(1)不是獨立進行鑒定后作出鑒定意見,而是作出了“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適用法律的鑒定結論。
(2)不是對鑒定意見負責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而只是電腦署名,本來就說明了責任心的取向,鑒定又何來法律效力。
“第26號鑒定書”違反了《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10條,因此,鑒定依法無效。
綜上所述,“第26號鑒定書”違反了《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1條、第10條,違背立法本質要求提供鑒定結論,違反鑒定人負責制度,鑒定依法無效。
三、“第26號鑒定書”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不具備司法鑒定資質、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
申請人認為,“第26號鑒定書”違反《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2條、第9條,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不具有司法鑒定資質、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鑒定依法無效。
1.“第 26號鑒定書”的相應鑒定人和鑒定機構都不能以行政法規的規定為準
《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2條規定:國家對從事下列司法鑒定業務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制度。……(二)物證類鑒定……。
法律對前款規定事項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只有法律對本條第1款規定事項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管理另有規定的,才能適應相應的規定。如果是行政法規對相應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必須依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規定,不能以行政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26號鑒定書”中,公安部26局提請對新聞出版總署“學習材料”3種樣書進行鑒定,鑒定情況是對樣書進行了審讀。即新聞出版總署接受了司法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進行鑒定,該鑒定屬于《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1款第2項“物證類鑒定”的范疇,新聞出版總署進行鑒定必須依據《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或者其他法律的規定。
申請人認為,即是新聞出版總署系具有對出版物進行鑒定資格的機構,5依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是行政法規對相應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必須依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規定,也不能以行政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26號鑒定書”違反了《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2條,相應鑒定人和鑒定機構都是以行政法規的規定為準的。因此,鑒定依法無效。
2.“第26號鑒定書”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不具有司法鑒定資質、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
《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9條規定:在訴訟中,對本決定第2條所規定的鑒定事項發生爭議,應當委托列入鑒定人名冊的鑒定人進行鑒定。鑒定人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由所在的鑒定機構統一接受委托。
鑒定人和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名冊注明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6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在訴訟中,無論是刑事訴訟、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如果對法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聲像資料鑒定發生爭議,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列入鑒定人名冊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7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必須嚴格遵守執業范圍,按照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范圍從事鑒定,決不能超出自己的執業范圍去接受委托而從事鑒定。
“第26號鑒定書”中,其鑒定主體是由“新聞出版總署出版物市場監管局會同政策法規司”兩個部門抽來的劉艷宇、孫建軍二人進行審讀鑒定。
經查2006年度北京地區《國家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公告得知:
(1)新聞出版總署“出版物市場監管局”和“政策法規司”都不是登記名冊公告的鑒定機構,即都沒有《司法鑒定許可證》。
(2)劉艷宇、孫建軍二人也都不是登記名冊公告的鑒定人,即也都沒有《司法鑒定人執業證》。
也就是說,“第26號鑒定書”中,鑒定機構和鑒定人都沒有司法鑒定資質、都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鑒定依法無效。
申請人認為,即是新聞出版總署系具有對出版物進行鑒定資格的機構,也是以部門規章《鑒定規則》和《實施辦法》為準的。根據“舊法從新法,下法從上法”的原則,部門規章應服從于《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的法律效力。8“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新聞出版總署“出版物市場監管局”、“法規司”和劉艷宇、孫建軍二人也都不得超越法律的特權,其進行鑒定而不具有司法鑒定資質、不具備相關鑒定人資格,鑒定依法無效。
即是新聞出版總署系具有對出版物進行鑒定資格的機構,依照《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2條第2款的規定,也不能以行政法規的規定為準。
即是新聞出版總署系具有對出版物進行鑒定資格的機構,根據本條規定,應由鑒定人對鑒定意見負責;而不能是以鑒定機構的名義“該單位”“對本案三本書”出具“鑒定結論”。換言之,即是鑒定機構具有進行鑒定的資格,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鑒定意見同樣無效。
“第26號鑒定書”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因此,鑒定依法無效。
綜上所述,“第26號鑒定書”違反了《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2條、第9條,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不具有司法鑒定資質、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鑒定依法無效。
四、“第26號鑒定書”適用法規不當
申請人認為,“第26號鑒定書”適用《出版管理條例》第2條、第26條第(五)、(六)項、《暫行條例》第2條、《實施辦法》第65條第2款作為鑒定的依據,是適用法規不當,鑒定依法無效。
1、“第26號鑒定書”的檢材是學習材料,不是圖書,不屬鑒定對象,不納入《出版管理條例》調整范圍,不是非法出版物
申請人認為,“第26號鑒定書”適用《出版管理條例》第2條作為鑒定的法律依據,是適用法規不當,鑒定依法無效。
“學習材料”不是《出版管理條例》所界定的圖書,不納入《出版管理條例》調整范圍,不是非法出版物。
《出版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的出版物,是指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
《出版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出版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載明有關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復制者、發行者的名稱、地址、書號、刊號或者版號、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26號鑒定書”的檢材,根本沒有上述規定的作為出版物的必備要件,而且“第26號鑒定書”已標明是“九無”印刷品,即 “出版者:無;印刷者:無;發行者無;作者:無;書號:無;出版日期:無;開本:無;印數:無;定價:無!边@就充分證明:“學習材料”不具有《出版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的出版物要件,不是圖書,不納入《出版管理條例》調整范圍,也就是不屬出版物,更不是非法出版物。
遺憾的是,“第26號鑒定書”的劉艷宇、孫建軍二鑒定人超越和濫用鑒定職權,將“九無”印刷品作為圖書鑒定,顯然違反了《出版管理條例》第2條、第29條的規定。因此,“第26號鑒定書”適用《出版管理條例》作為鑒定的法律依據,是適用法規不當,鑒定依法無效。
2、“學習材料”不具有《出版管理條例》和《暫行規定》規定的禁止性內容,不是違禁出版物
申請人認為,“第26號鑒定書”適用《出版管理條例》第26條第(五)、(六)款、《暫行規定》第2條和《實施辦法》第65條第2款作為鑒定的法律依據,是適用法規不當,鑒定依法無效。
如上所述,“學習材料”不屬《出版管理條例》調整范圍,不具有圖書的屬性,不是非法出版物!暗26號鑒定書”鑒定其為違禁出版物,更是錯誤的。
《出版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反對憲法確立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民俗、習慣的;(五)宣揚邪教、迷信的;(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危害社會公德和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暫行規定》第2條規定:“宣揚封建迷信”的出版物,是指除符合國家規定出版的宗教出版物外,其他違反科學、違反理性,宣揚愚昧迷信的出版物。
1、以看相、算命、看風水、占卜為主要內容的;
2、宣揚求神問卜、驅鬼治病、算命相面以及其他傳播迷信謠言、荒誕信息,足以蠱惑人心擾亂公共秩序的。
《實施辦法》第65條第2款規定:違禁出版物,是指內容違反《出版管理條例》第26條、第27條規定的出版物。
“學習材料”中,根本不具有《出版管理條例》第26條、第27條規定的禁止性內容,也根本不具有《暫行規定》第2條規定的禁止性內容。這就充分證明,“學習材料”不是非法出版物,不是“宣揚封建迷信”的出版物,更不是違禁出版物。因此,“第26號鑒定書”適用《出版管理條例》第26條第(五)、(六)款、《暫行規定》第2條和《實施辦法》第65條第2款作為鑒定的法律依據,是適用法規不當,鑒定依法無效。
綜上所述,“第26號鑒定書”的鑒定人不但超越和濫用職權,而且適用《出版管理條例》、《暫行規定》和《實施辦法》作為鑒定的法律依據,是適用法規不當,鑒定依法無效。
五、“第26號鑒定書”的鑒定內容與事實不符
申請人認為,“第26號鑒定書”的鑒定內容與事實不符,鑒定依法無效。
“第26號鑒定書”中,鑒定情況是“對樣書進行了審讀,認為3種樣書宣揚迷信內容,蠱惑人心,擾亂社會秩序”;鑒定結論是“‘宣揚邪教、迷信的’,‘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完全違背了“學習材料”通篇不二倡導的取向先進性理念、取向與黨中央、與先進性學習、與奉獻服務于社會和諧發展保持統一性的方向愿望、精神原則,是不符合事實的,是鑒定人個人意志強加的。
事實上,“學習材料”中, 第一篇是“偉大的中華魂”,是對祖傳祖承根源和命脈的呼喚;第二篇是“偉大、光榮、正確的黨”,是統一領導意識的定位,是對黨本 (待續)
所以,當事人及第三人提起訴訟符合《行訴解釋》規定的起訴時限。
當事人及第三人認為,從行政機關來說,依法行政永遠是自己的職責,并不會因為行政行為相對人、利害關系人對其具體行政行為已過了訴訟時效,便導致其固有的法定職責喪失。換言之,即是當事人因訴訟時效喪失了起訴權,絕不能也更不應成為行政機關維持違背事實和法律的違法行政行為的理由與借口,行政機關不應坐視錯誤而不糾正,這不符合依法行政、不符合社會矛盾化解、不符合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的方向和理念。
當事人及第三人認為,新聞出版總署“第26號鑒定”行政行為既違反法律規定、違反法律程序又不符合事實,侵犯了我們的合法權益,我們不服“第26號鑒定”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起訴,既屬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范圍和《行訴解釋》規定的受案范圍,又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1條規定的提起訴訟應當符合的條件要求,一中院應當依法受理予以立案。
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是永恒的主題,公正司法、能動司法是民意所向,無論何種理由,一中院都應該以良心和責任堅持有錯必糾,主動平和化解行政爭議,而不應推諉、敷衍、拖延。
為了維護當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化解行政爭議,維護和諧穩定,再次請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給予公開答復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