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潘從武
□ 法治日報全媒體通訊員 王亞楠
屋頂總是漏水,物業卻不啟用公共維修資金修繕,新疆烏魯木齊市居民陳先生因此拒繳物業費,最終雙方對簿公堂。近日,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物業糾紛案件。
法院查明,陳先生家住烏市蘇州路附近一小區六樓頂層,房子老舊,一到雨雪天屋頂就會漏水。五年前,小區業主委員會聘用現在的物業公司,陳先生提出物業給他維修屋頂,否則拒繳物業費,物業公司沒有答應,雙方一直僵持。物業公司將陳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繳納過去五年拖欠的物業費。
庭審中,陳先生訴稱自家房頂經常漏水,而物業公司一直未啟用公共維修資金修繕。物業公司則表示,該公司接手小區物業工作時,陳先生住房屋頂就已經存在漏水問題,不應該由現任物業承擔維修責任。至于是否啟用公共維修資金,應該由業主大會決定。
法庭審理后,判決陳先生應補交拖欠五年近7000元的物業費。陳先生想要啟用公共維修資金修繕屋頂,應經小區召開業主大會表決通過。
法官說法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規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本案中,想要啟用公共維修資金修繕屋頂,陳先生和物業公司可以先向小區其他業主釋明,屋頂維修屬于民法典明確規定的維修資金使用項目,爭取同樓棟業主的理解和支持。隨后小區召開業主大會,投票表決是否使用維修資金,并對投票結果進行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