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
北京市密云區法院(下稱密云法院)發出
2021年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這也是該院在《民法典》正式實施后發出的
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民法典
案件回顧
申請人趙某與被申請人孫某系再婚夫妻,趙某婚前育有一子,孫某無子女。趙某稱,孫某長期實施家庭暴力,多次對其進行威脅和毆打,使其感覺人身安全沒有保障。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趙某提交了2020年9月26日、11月10日拍攝的照片7張,證明因遭受孫某家庭暴力致使身體多處受傷。同時,趙某提交了孫某發送的短信記錄,證明孫某對其進行威脅、辱罵和騷擾。趙某稱,其曾因遭遇家庭暴力先后于2020年3月9日、8月13日、10月5日三次報警,派出所出警予以勸解。
庭審中,孫某拒不承認對趙某實施過家庭暴力,稱其并沒有打趙某,只是出于防衛“胡嚕”了趙某兩下。孫某不認可趙某三次報警系因遭遇家庭暴力,但是表示曾因報警問題搶摔過趙某兒子的手機。關于短信內容,孫某認可是其本人所發。
裁 判 結 果
本案中,雖然被申請人極力否認實施了家庭暴力,但是根據現有證據、雙方陳述及法院調查情況,可以證明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實施過家庭暴力,進行過威脅、辱罵和騷擾,申請人的申請符合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相關法律規定,密云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1.禁止被申請人孫某對申請人趙某實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請人孫某威脅、辱罵、騷擾申請人趙某。法院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同時送達轄區派出所、村委會、鎮婦聯,由轄區派出所、村委會協助執行。
法院向轄區派出所、村委會、鎮婦聯送達人身安全保護令

案件延伸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和諧穩定是國家發展、社會進步、民族繁榮的基石。《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然而實踐中,家庭暴力面臨著舉證難、認定難、執行難等問題。此案中,法官全面落實《民法典》立法精神,根據案件及當事人實際情況,準確認定申請人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及時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有力地震懾、教育、懲罰了施暴者,維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依法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的重要職責。人身安全保護令,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設立了一把“保護傘”、一道“隔離墻”,能夠在很大程度上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或者再次發生,能夠有效推動社會形成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的良好氛圍,讓家庭成為人們安全、溫暖的港灣。
案例君注:家庭暴力認定難是國內外家庭暴力訴訟中面臨的共同難題。據有關統計,各地人民法院所審理的婚姻家庭案件中,當事人主張存在家庭暴力的,只有不到30%的當事人能夠提供包括傷照、病歷、報警記錄、子女證言、施暴人保證書等相關證據。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其他人很難知曉,舉證比較困難,關鍵是要證明施暴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家庭暴力問題能否認定與施暴者是否承認沒有必然的聯系。發生家庭暴力行為后,并非施暴者矢口否認人民法院就無法認定,只要其他證據可以形成證據鏈條,同樣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證據的有關規定對違法事實予以認定。此外,家庭暴力往往在家庭內部發生,未成年子女的證言有時會成為關鍵證據,不必過于苛求未成年子女的年齡,未成年子女提供的涉及家庭暴力的與其年齡、智力及精神狀態相當的證言,可以作為認定家庭暴力的證據。
摘:《民法典理解與適用》
如不幸遭遇家庭暴力
請你一定保護自己!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旨在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防止暴力發生或再次發生的裁定。
誰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1)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的受害人;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均可以代為申請。
如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收費嗎?
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收取訴訟費用。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否需要提供擔保?
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人不需要提供擔保。
管轄法院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不再局限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而是規定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適用程序
人民法院可以比照特別程序進行審理。家事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由審理該案的審判組織作出是否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裁定;如果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在接受其申請的人民法院并無正在進行的家事案件訴訟,由法官以獨任審理的方式審理。至于是否需要就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問題聽取被申請人的意見,由法官視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作出條件和時限
申請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2)有具體的請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人身安全保護令有哪些保護措施?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3)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4)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對裁定不服的救濟措施
(1)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
(2)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哪些人(單位)會收到人身安全保護令?
(1)申請人;
(2)被申請人;
(3)公安機關;
(4)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
誰來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人民法院執行。
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律后果?
(1)如加害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2)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記得
面對家庭暴力,請勇敢說“不”!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六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