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參加工作,建立的勞動關系受法律保護嗎?新疆烏魯木齊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一件勞動關系爭議案件,確定冒名者與用工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因身份證丟失,楊文(化名)冒用其孿生兄弟楊武(化名)的身份證,入職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從事鏟車司機工作。楊文入職后,該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2018年2月9日,楊文在工作中受傷。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在獲悉楊文的真實身份后,認為楊文冒用他人身份證,以欺詐手段進入公司,否認與楊文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要將其辭退。 2019年4月25日,烏魯木齊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頭屯河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楊文與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因不服仲裁裁決,2019年8月,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向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公司與楊文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錄用身份信息為楊武的勞動者進入公司工作并發(fā)放工資,該名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的事實客觀存在。楊武也證實將身份證出借給楊文,使得楊文以楊武的名義在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法院認為,楊文入職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時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勞動者條件,因此雙方建立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楊文在入職時雖冒用楊武身份,但不影響楊文作為勞動者與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建立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及在勞動中受傷的客觀事實。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法院判決楊文受傷時與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烏市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勞動合同無效和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是兩個概念,事實勞動關系是一種狀態(tài),而不是一種法律行為,只有法律行為才存在效力問題,事實狀態(tài)僅僅是客觀情況的反映,不存在效力問題,因此,也就不存在無效的情況。烏市中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冒用他人身份或以他人名義入職形成的關系十分復雜,對于是否建立合法有效的勞動關系應區(qū)分不同情況。 如果勞動者年滿16周歲,入職時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相關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即使勞動者冒用了他人名義,但用人單位為其安排了工作,勞動者服從單位的勞動管理、提供了勞動并領取勞動報酬,這些均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實質要件,應認定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如果勞動者入職時未滿16周歲,或工作崗位對勞動者的條件有特別要求,如勞動者必須持有法律法規(guī)等強制性規(guī)定中要求的資質證等,而勞動者實際上不具備該要求,這種情形下雙方不建立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仍應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對于發(fā)生工傷的,應按非法用工相關規(guī)定進行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