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柔(1921—1990),滿族,遼寧北鎮人,新中國民法的開創者和民法理論的奠基人之一,被國內法學界稱為中國民法的“泰斗”,國外學者譽其為“中國民法之父”“中國民法先生”。

佟柔幼年家境貧寒,顛沛流離,飽受國破家亡之苦和戰亂災荒之患,少年時期就萌發了讀書報國的情懷。“九一八”事變后,全家到北平避難,佟柔進入朝陽大學附屬小學讀書。“七七”事變后,全家流亡到四川,佟柔就讀于東北中學,后考入重慶第八高中。抗日戰爭勝利后,佟柔回到家鄉北鎮,在極為艱苦的環境下勤學苦讀,于1946年考入東北大學法律系,1949年初進入華北大學學習和工作。1950年中國人民大學命名組建后,佟柔被分配到法律系民法教研室任教,成為我國最早一批從事民法學教學的教員之一。佟柔歷任講師、副教授、教授和民法專業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民法經濟法研究會總干事、國家教育委員會職稱評定委員會委員等。佟柔在長達40余年的學術生涯中,始終同中國民法學這門法律學科的產生和發展緊密聯系在一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后,國民黨政府“六法”被廢除,傳統民法一時無法成為研究對象,佟柔與其他民法學者面臨重新建立中國民法體系的艱巨任務。受政治形勢和國際環境等因素影響,我國民法教育起初完全照搬蘇聯模式,但是佟柔堅持探索中國自己的民法學基本框架和主干理論。佟柔主持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原理》等著作,立足我國實際,高屋建瓴地闡述中國民法的要義,為一批批法科學生、法學教員和法律實務工作者提供了精神食糧。佟柔在中國從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軌的關鍵時期提出了“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是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學科經濟法理論”“堅持國家所有權”等重要論斷。后來的經濟社會發展實踐證實了以上論斷的前瞻性。佟柔對我國法律事業的貢獻不僅僅停留在理論上,他還積極投身立法實踐。佟柔多次大力呼吁制定民法典,鑒于制定民法典的條件當時尚不成熟,立法機關決定先行制定《民法通則》,其中的許多重要內容都采納了他的觀點。佟柔強調立法的科學性,強調《民法通則》在適合我國國情和適當照顧廣大人民群眾接受能力的同時,應盡可能地用準確的法律語言來表達!睹穹ㄍ▌t》極大地彌補了改革開放之初我國民事領域的立法空白,為商品經濟的發展確立了基本法律規則,也為正在成長中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佟柔還參與了《經濟合同法》《婚姻法》《繼承法》《工業企業法》《破產法》《著作權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起草和討論,為開拓我國當代民法理論和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佟柔具有嚴謹治學的態度、開闊的胸襟和包容的精神。他曾說:“著書立說不是最大的財富,人才才是最大的財富!辟∪嶂铝τ谛麄髦袊姆ㄖ谓ㄔO,到全國各地、各部門宣講民法、講解《民法通則》,赴日本、美國等地參加《民法通則》研討會,傳播中國民法聲音。佟柔一生追求“關注中國問題”,具有強烈的民族自尊心和家國情懷。佟柔所提出的理論旨在借助民法來完善和鞏固新的經濟制度和經濟關系,更新人們的傳統觀念,促進國家經濟繁榮和民主進步。他在民事立法、民法學理論和法學教育領域的貢獻推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繁榮發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熊丙萬 講師 包丁裕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