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記者 潘從武 法治日報通訊員 劉丹
隨著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逐漸完善,父母有退休工資的家庭越來越多。那么,父母有退休工資,子女還需要給父母贍養費嗎?近日,新疆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審理了一起贍養費糾紛案件。
80多歲的范老太每月有2000元退休工資,老伴已去世,兩人育有兩兒一女。2019年,范老太到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稱自己現居住在小女兒家,由小女兒照顧其日常生活起居,二兒子在外地工作,只能逢年過節回來探望,每年支付7000元贍養費,而大兒子卻未盡到贍養義務。因此,范老太請求法院判令3個子女每月支付贍養費1000元,并支付今后因疾病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等。
法院審理后認為,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范老太年事已高,身患多種疾病,確需生活上的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慰藉。雖然范老太每月有一定的養老金收入,但該費用在購買藥品及日常生活開支后,難以支撐其余的生活需求。結合范老太實際生活需要和養老金收入狀況以及3個子女的負擔能力,參照本地區實際生活水平,法院酌情確定:3個子女每月至少分別向范老太支付贍養費600元,3個子女愿意多支付贍養費不受此限。如遇今后生活水平提高、物價上漲,該費用不足以支撐原告的生活所需時,實際增加的合理部分,由3個子女各負擔三分之一。對于范老太今后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應當在其社保、醫保報銷后剩余個人負擔的部分,由3個子女各承擔三分之一。
法官說法
法官表示,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本案中范老太雖然有退休工資,但已不能滿足其生活基本需要,故可以向子女主張贍養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僅表現為子女對父母經濟上的供養,更重要的還是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子女應感恩父母的養育,父母亦應體諒子女的艱辛,家和才能萬事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