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同屬排除犯罪性的行為,法律規定,行為人對此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主要有以下幾點的區別:
1、二者的相同點表現在:
(1)主觀目的都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2)成立的前提是合法權益正在遭受侵害;
(3)都有某種限度的制約,否則,都有可能在一定條件下成為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2、二者的區別:
(1)危害的來源不同。正當防衛中危害的來源只能是人所實施的不法侵害行為;而緊急避險中危害來源比較廣泛,它不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為,還可以是自然界的力量、動物的侵襲等等。
(2)行為指向的對象不同。正當防衛只能對不法侵害者本人來實行,不能損害沒有參與實施不法侵害的其他人的利益;而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只能是與危險的發生無關的第三者的利益。
(3)對行為的限制條件不同。緊急避險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作為排除危險的惟一方法時才能實施;而正當防衛則無這樣的要求,即使在當時的情況下能夠用其他方法來避免損害,也可以實施正當防衛。
(4)對損害程度的限度不同。正當防衛所造成的損害,允許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為所可能造成的損害;而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合法權益必須小于所保護的合法權益。
(5)對主體的限定不同。正當防衛對防衛人一般無特殊要求,只要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都可以實行;緊急避險則不適用于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險。
(6)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正在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這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種特殊防衛權,也有人稱為"無過當防衛權"或者"絕對防衛權";而緊急避險卻沒有類似的規定。
3、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
(1)起因條件。緊急避險的起因條件,是指必須有需要避免的危險存在。
(2)時間條件。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是指危險必須正在發生。
(3)對象條件。緊急避險的本質特征,就是為了保全一個較大的合法權益,而將其面臨的危險轉嫁給另一個較小的合法權益。因此,緊急避險的對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即通過損害無辜者的合法權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4)主觀條件。緊急避險的主觀條件即行為人必須有正當的避險意圖。
(5)限制條件。緊急避險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謂迫不得已,是指當危害發生之時,除了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來保全另一合法權益。
(6)限度條件。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是指緊急避險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所謂必要限度,是指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必須小于所避免的損害。“必要損害”的認定,應掌握以下標準。
①一般情況下,人身權利大于財產權益;
②在人身權利中,生命是最高權利;
③在財產權益中,應以財產價值過去時行比較,從而確定財產權利的大小。
④當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不能兩全時,應根據權益的性質及內容確定權利的大小,并非公共利益永遠高于個人利益。
(7)特別例外限制。根據我國刑法第21條第3款規定,緊急避險的特別例外限制,是指為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險的法律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有特定責任的人。
綜上所述,正當防衛中危害的來源只能是人所實施的不法侵害行為;而緊急避險中危害來源比較廣泛。緊急避險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正當防衛對防衛人一般無特殊要求,然而緊急避險有限制,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有特定責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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