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救行為的特點 |
自救行為又稱“自助行為”。權利被侵害的人,沒有按法律上的正式程序,而是憑借自己的力量來恢復權利的行為。大陸法系民、刑法理論中阻卻違法事由的一種。主要特征是:(1)自救行為發生在權利受到侵害之后,如果發生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過程中,則屬于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2)如不及時實行自救,就有可能錯失良機,使權利恢復發生明顯的困難。(3)自救行為所使用的方法,從法的整體精神和一般社會觀念上看是合適的。一般來說,權利受到侵害,應當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如果廣泛地承認自救行為阻卻違法,將會違反法治國家的原則導致法制的混亂。因此大陸法系民、刑法學者一般都主張,應當全面地考慮緊急的程度、方法的相當性以及法益的均衡等,在嚴格的條件下承認自救行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