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人:
孫遲了 男 湖北正康律師事務所律師(現己退休) 住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和平大道18號華潤鳳凰城4—2602室 聯系方式:18971195583
被控告人:
游戲榮 男 湖北省高級法院院長
越莉麗 女 湖北省高院(審理隋宏傳房產侵權案法官)。
劉鑫榮 男 武漢市中級法院(審理隋宏偉房產侵權案法官)。
黃顯珠 男 黃石市中級法院(審理劉靜委托投資案法官)。
龔璟(審理劉靜委托投資案法官)。
控告請求:
依據《刑法》第399條2 款“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
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究五被控告人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責任。
控告理由:
一,隋宏偉起訴的是請求確認被告方持有的《房產轉讓協議》無效。
在兩個一審中,被告方都說手上持有的《房產轉讓協議》是原告隋宏偉親筆簽名的,原告說從未與被告方任何人有過任何接觸,簽名從哪里來?雙方爭執不下,都同意進行司法鑒定。
經司法鑒定后,法官在法庭宣讀了鑒定書。鑒定結論為房產轉讓協議上的簽名不是原告隋宏偉筆跡。雙方對此同意鑒定結論無異議。兩個一審均判該房產轉讓協議無效。
二審中,被告方承認原告與被告方未見過面,但劉鑫榮法官竟然認定由被告方偽造的《房產轉讓協議》有效。后經多次再審和申訴均維持了武漢市中院劉鑫榮的枉法判決。
湖北省高院官官相護,竟然也維持了偽造的房產轉讓協議有效。
二,劉靜委托投資侵權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十條之規定”,應由法院民事審理,不應交由公安機關。
劉靜代理律師向幾級法院提交了五個法律規定和由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以及由最高人民法院轉發的相關案例共計38例,上述法官均充耳不聞,視而不見。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4條“最高人民檢察院、省級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線索的,可以自行立案偵查,也可以將犯罪線索交由指定的省級人民檢察院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鑒于控告的是湖北省高級法院院長等犯罪嫌疑人,在湖北省范圍內難以啟動司法程序,故只好求助最高人民檢察院。
敬請貴院依據刑訴法和刑法的規定,依法立案,并依據《刑法》第399條2款追究被控告人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責任為感!
致最高人民檢察院
控告人:孫遲了
2023.3.21
聯系電話:18971195583 座機:027 --88226969
住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和平大道18號華潤鳳凰城4—2602室
(己經向最高檢送交了全部犯罪證據,本網也將陸續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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