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2010年5月的一起民告“官”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為了護“官”,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法院在本案庭審中有意不采信有效證據,對舉證質證后的證據惡意不作法庭確認認定,更為卑鄙是法官銷毀對“官”不利、當事人訴求支付日常加班費的證據,違法判定“官”只需支付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償金,支持“官”不給勞動者年休假,未繳納養老險無需補償。全案顯然不以《勞動合同法》《民事訴訴法》《勞動法》相關法規進行判決。突顯法官缺失職業道德,目無法規,法院自毀公信,失信于民的種種劣跡。其后不論當事人如何申訴,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與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都作出維持原審判決裁定。
特別在二審法庭上當事人明確指控一審法官惡意截取對“官”不利關鍵證據,對違法判決之事實作舉證時,法官打斷代理人陳情,在尚未庭審時就稱本案事實清楚。庭審結束后發現一審銷毀關鍵證據(原審材料中缺可證明未取得加班費證據),最終從二審判決書上同樣看到法官對有效證據不采信,對一審的指控不聽取不調查。更不服二審維持原審判決,特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審理人員根本不審查對原審法院枉法行為的指控,不審核申訴書與證據,全憑原審法院判決書論調來審理,草率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但面對當事人舉證質疑指控上訪,主審法官不敢面對其裁定作一次釋疑。其后一年多以來的上訪舉報法官銷毀證據的違紀違法行為,但公權部門見牽涉面廣與敏感,就不理不采不回應。向法官違紀違法舉報中心實名舉報,相關部門也一概回避不調查不回復。
這起民告“官”的勞動糾紛案件審理裁定,當事人經歷基層司法訴訟,最終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的司法歷程,看到凸顯法院系列陰暗面。現有相當多的法官,其遵守的審判潛規則是護“官”為第一要務,會自覺在審理案件中消除對“官”不利關鍵證據,回避事實根據,不按法規來判決。事后就算銷毀證據事發,不論當事人如何上訪舉報,相關部門也會給“扣壓”與掩蓋。事后必然可得法院領導層鼎力庇護,如此不法行為絕對不用擔心會被追究相關司法責任。
本勞動糾紛案情經過:2009年麗水市園林管理處未與勞動者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用工,到年底,該用人單位以“合同到期”、“推進公園管理市場化”為名,終止勞動合同。特別是其主官前在司法部門工作多年,依仗有政府部門背景,在司法界有著豐富的人脈關系。就敢在用工與解除勞動合同時無視法律法規,每周強行超時限用工而不支付加班費。敢不給年休假,勞動者應當享受年休假期按排上班又強橫不支付加班費。敢不簽訂勞動合同用工,又拒絕當事人依照《勞動合同法》法規提出二倍工資的要求。敢解除勞動合同強橫違法制定按當地最低月工資標準支付補償金。敢強硬毫無顧慮出具不同意支付日常加班費的書面意見。當事人不服提出異議時挑逗、鼓動走司法程序,笑稱看看“民告官”,司法部門會支持那一方。
對其違法制定補償辦法,不簽訂勞動合同用工,拒付日常加班費等種種違法行為,勞動者多次與用人單位協商無果。接受挑戰,向麗水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但麗水市勞動仲裁委員會主官與該用人單位主官原都是司法局的同事。見勞動者提出訴求合理合法,另一方又是老同事,左右為難,就在仲裁裁決書上以超過仲裁期限為由,駁回仲裁申請,把為難踢給法院,讓勞動者向法院起訴。
由于有要員事前公關,于是這場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起訴立案時就受到法院刁難。后雖立案,但麗水市蓮都區法院為袒護被告,在開庭前后對其“特殊關照”。體現法官敢毫無顧慮法律法規,喪失職業道德,為迎合被告所制定只支付按當地最低月工資作補償標準的方案。不良法官采取銷毀關鍵證據、有意識不采信關聯事實證據,不對證據進行法庭確認認定(心虛在判決書上也不敢表明對經舉證質證后的證據作法庭認證確認的表述)。混淆是非,案審中不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來審理,不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法規來判決。
上訴二審維持原審判決,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相關審理人員相互掩蓋,不查看當事人所提交的證據與申訴書,不審查當事人指控原審法官對關鍵性證據處理手法,高度一致完全憑照原審判決書為藍本來裁決。裁定非但無視申請人申訴舉證指控,反冠冕堂皇以當事人“未提供”原審法官枉法裁判之情形,強稱不符《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相關法規為由,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當事人不服各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2011年以來,舉報一審法官既已造成銷毀證據枉法判決之事實。要求相關部門查實銷毀證據事實,即對枉法判決作再審改判。但相關部門為了維護法院權勢,避免相關法官被追究法律責任,根本不理會當事人的舉報舉證指控以及依法訴求。為保護掩蓋原審相關法官枉法銷毀關鍵證據的不法行為,高度一致有意識不對此事件作調查,也不回應當事人的舉報舉證。
現作為正常的司法訴訟程序已經完結,各級法院審理本案法官任意踐踏褻讀法律法規尊嚴,為私情隨意對法院公信力玷污。而相關所謂監督、監管機構部門形同虛設,這更加放縱無良法官的徇私枉法行為。這就是為什么會出現眾多無德法官,在某些案件審理上會產生群體枉法袒護效應的最好說明。最典型的事件就是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原副庭長潘華山,其在確定是否給再審立案當中,常索取申請人的財物,并強行需由他來指定代理律師,這樣才能給予立案再審。對此人以前舉報很多,但高院法官違紀違法舉報中心與高院院長信箱如同空設,對其舉報也是采用不理不采不調查手法。也正是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放縱,最終使其走上殺人拋尸,走上絕路。這些法院系統的陰暗面,各級法院法官徇私枉法行為的頑癥,都是從小案件上不監管,缺乏機制放縱逐步練就培養而成的。
本案直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歷次申訴中明確指出原審判決裁定錯誤所在。首先,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不是以當事人應得工資作為解除勞動合同后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這顯然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所定法規,也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六條款。其次,被告已經明確出具不愿支付常規加班工資的證明,一審更是惡意采用銷毀關鍵證據手法,混淆是非,強橫認定被告已經支付了加班工資。各級法院審理繼承不對證據進行確認認定,認同一審卑鄙手法。這顯然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及總則。再次,被告明確表示未簽訂勞動合同,法院在判決書上認定,原告事實是為被告工作。但當事人訴求要求支付二倍工資時,則有意歪曲,稱從原告提供的存折等相關證據可以看到,被告已經支付相應的工資,原告訴請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這顯然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盡管當事人有理有據提出再審申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還是以不符《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相關條款,以申請人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原審審判人員存在枉法裁判之情形為由,駁回再審申請。此后,不管當事人上訪、去函、去電,但各級法院主審人員一直回避,不敢面對此案判決、裁定作一次釋疑。
假如只看法院鮮艷大印與在判決書上冠冕堂皇宣稱因原告沒有有效證據、缺乏事實依據、缺乏法律依據、故法院不予支持,那么是“很公正的”。強權要原告“依法”承擔不利后果,也是“很適當的”。特別還有上一級法院給下級法院高度評價,稱之為“原判決程序合法,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無不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這從表面上也是找不出問題所在,是很有“權威性”的。
但本勞動爭議案,只要對照原告提交給法庭的全部完整證據,查閱相關的《勞動合同法》、《勞動法》、《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民事訴訟法》等法規的相關規定,其枉法判決的事實就一目了然。特別只要徹查被一審法院法官銷毀關鍵證據的事實,各級法官的護短,這徇情枉法維持原審判決裁定,就經不起法律法規以及事實的檢驗。正因如此,相關審理人員心虛不敢面對當事人來作判后釋疑。
現迫切希望司法部門對這類小事情的關注,從維護法律尊嚴,法院公信,關心民眾應得權益出發。切實進行法制改革,一但查實法官在審案中有銷毀證據的案件,自動轉入再審程序。堅決清理玷污司法公權公信的害群之馬,重樹一支為民、公正、廉潔的司法隊伍。
本案,里程碑式浙江省各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書文號分別為: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麗蓮民初字第481號;
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浙麗民終字第335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1)浙民申字第123號。
2011年12月,針對多次在法官違紀違法舉報中心舉報,已經轉到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舉報信,特再次到中級法院上訪,詢問處理審核情況,但處理實令人難以置信。舉報信轉到市中級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后,根本就沒有去看舉報信,更不用說是如何處理相關人員了。盡管本人明確指出被蓮都區法官銷毀的關鍵證據是當事人未取得加班工資月份的工資表冊,是提交給法院編號為13中的證據。原審法官偽裝公正,以為天衣無縫,裝訂入檔只有一月與十一月的工資表冊。但天意在二審庭審后無意被當事人發現,這就是舉報被法官惡意銷毀證據的事實依據與線索。這只需調檔查看原審判決卷宗,銷毀證據事實的真相就會顯露,但審判監督部門不敢對此作公開調查回應。
為什么民告“官”偶然有勝訴有關部門就作大勢宣傳,這不值得我們深思嗎?忠誠、為民、公正、廉潔的法官,公平公信的法院何時才能取信于民?法院判決何時能夠讓人信服不上訪?類似案件能夠得到社會的關注嗎?當事人如何才能夠維護自己的權益?
親,懇請有識之士多多給予援助與出點子吧,多多給呼吁啊。
曝料當事人:王黎金 電話:13306785180
住址:浙江省麗水市燈塔小區131幢4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