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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什么叫枉法裁判?(含天丞所上訴狀)社會紀實 行政訴訟
遼寧天丞所訴司法廳暫緩注冊違法行政一審裁定 行 政 上 訴 狀
上訴人:遼寧天丞律師事務所, 地址:鞍山市鐵東區(qū)南勝利路42號。負責人:李**,職務系主任。 被上訴人:遼寧省司法廳,地址:沈陽市崇山東路38號甲。法定代表人:張家成,廳長。 訴 訟 請 求 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撤銷沈陽市于洪區(qū)法院(2010)于行初字第3號行政裁定;確認上訴人之訴不屬于重復起訴,依法保證上訴人的訴權。 事 實 及 理 由 一、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有誤 1、裁定確認本訴為重復起訴錯誤 2007年上訴人訴被上訴人不履行年檢注冊法定職責一案是請求人民法院對被上訴人在年檢注冊后拒不履行法定頒照職責具體行政行為進行依法審查,并請求判令被上訴人依法頒照。該案雖經一審及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兩審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但確系錯案,經上訴人申訴再審目前已經由最高法院正式再審立案。 而本案上訴人訴的是被上訴人不履行年檢注冊法定職責的另一暫緩注冊具體行政行為,是請求人民法院對被上訴人暫緩注冊具體行政行為進行依法審查,以及請求判令撤銷被上訴人給予上訴人暫緩注冊的違法行政行為。 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是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前后兩個案子訴訟請求不同,訴訟所依據的事實也根本不是一回事。前案上訴人壓根就沒有對暫緩注冊行政行為提出訴求,兩級法院也從未對暫緩注冊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審查。故一審裁定草率認定本訴與2007年訴訟的訴訟請求與事實沒有實質區(qū)別,屬重復起訴事實不能成立。 2、注銷上訴人律師所不是事實。 上訴人不能因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而失去執(zhí)業(yè)權,被上訴人也不能因上訴人提起行政訴訟就濫用職權隨意注銷上訴人律師所。上訴人自2006年遭遇被上訴人拒不履行年檢注冊法定頒照職責違法行政以來,一直不間斷的與被上訴人或其下級機關鞍山市司法局進行著多起行政訴訟(已經向一審法院提交過相關法律文書證據)。注銷律師所有法律程序可循,上訴人從未接到過被上訴人的什么注銷批復。本訴被上訴人黔驢技窮不敢正面回答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挖地三尺也找不到對律師所“暫緩注冊”違法行政的法律依據,所以就采用注銷律師所的卑劣手段妄想徹底掩蓋自己違法行政的錯誤是辦不到的。這也不是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政府部門該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律師事務所登記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guī)定,一審法院明知被上訴人這種違法“注銷”行政行為并不發(fā)生任何法律效力,也不經依法審查草率認定上訴人被注銷錯誤。 二、一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眾所周知,黨和國家歷來關注民生,更注重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的訴權。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實施了暫緩注冊違法行政行行為而至今不能恢復正常執(zhí)業(yè)活動。律師所和律師要靠執(zhí)業(yè)生存吃飯的,本訴目的是訴請人民法院撤銷被上訴人暫緩注冊具體行政行為促進依法行政,并且被上訴人侵犯律師執(zhí)業(yè)權已經在國內外的法律界和律師界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上訴人通過行政訴訟途徑依法維權怎么沒有實質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賦予了上訴人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履行行政審判職能要體現公平公正,不能支持和慫恿行政機關繼續(xù)違法行政。綜上所述事實,一審裁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一款(八)項規(guī)定,以認定重復起訴來剝奪上訴人訴權是錯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明確規(guī)定,“律師依法執(zhí)業(yè)受國家法律保護”。本案于2009年10月26日就遞交到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不但明目張膽偏袒被上訴人給予推延立案審查長達2個月,并裁定剝奪上訴人的訴權程序嚴重違法。故呈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審理,撤銷沈陽市于洪區(qū)法院(2010)于行初字第3號行政裁定;保證上訴人的訴訟權利不受非法侵害;判令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此致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遼寧天丞律師事務所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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