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偽造交易協議,法官枉法裁決 奪走八旬老人房產
(轉貼)
被告偽造交易協議,李某法官枉法裁決 奪走八旬老人房產 一、在我不知道的情況下,被告盜用徐光文姓名、偽造徐光文簽字、手印,私刻企業公章,編造《房屋買賣協議》,將我的價值數百萬元房產據為己有! 二、更為可氣的是,這樣一份漏洞百出的《房屋買賣協議》,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李某法官居然判決為合法有效。輕易地剝奪了我的血汗財產。法律公平何在?這樣的枉法裁決,究竟法官同被告之間有什么說不清的關系? 三、五年多來,我一個八十多歲的老人多方奔波,經過了十四次行政、民事訴訟,但天津濱海新區法院李某法官一意孤行枉法裁決,嚴重的損害了人民法院公平、公正的行為準則,也嚴重的侵害了公民財產的合法權益,給我的家庭和身心健康帶來了極大地傷害。我是在黨的改革開放政策扶持下,才有了一點留給后代的微薄財產,但是在一夜之間就被別人竊取,我相信黨和政府、天津市人民法院會在我有生之年,給我一個公平、公正的答復?否則我死不瞑目。 徐光文 13682115590 13512090744 人民法院執法監督員徐玉強向你們報道發生在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一終字民事判決,律師們說:“此判決將震動中國,將使天下大亂的判決”? 案情回顧: 偽造徐光文的姓名簽字、偽造徐光文手跡、使用的不是天津市漢沽區凱樂電器廠公章、簽訂的10016-001536《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而且徐光文老人一分錢沒得到?將徐光文老人親手建造的凱樂電器廠的廠房(涉案價值75萬元)廠房違法轉移到共產黨黨員李孝明兒子名下?一個耄耋老人法律途徑走盡,錢財花光,房產沒了,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在人民網強國社區法治論壇公開本案,求救于全國律師們給予幫助和評論?并希望中央政法委調查本案? 本案焦點 一、 既然天津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一終字民事判決中有證據“未經過徐光文委托和同意,使用徐光文姓名簽字”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如果未經過本人同意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不構成違法?我們全國的老百姓不通過張德明法官你;用張德明法官你的姓名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將張德明法官住宅轉移登記可以嗎?按照張德明法官的不構成違法性的邏輯,那就可以?張德明法官你和全家人猴急了吧?如果我國法律允許還可以?問題是法律規定根本不允許未經本人同意使用姓名就是違法的? 律師評論 二、本案法官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廳張德明法官沒有按照法律規定下達判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張德明用的是法律規定以外的自己發明的司法解釋不構成違法性?是無稽之談? 三、人民法官張德明允許李孝明使用徐光文姓名偽造徐光文簽字、偽造徐光文手印、私刻公章簽訂《天津市房屋買賣協議》?天下將大亂了。全國人們都可以不經過本人同意,相互使用其姓名相互簽訂《房屋買賣協議》轉移登記房屋合法了天下豈不大亂?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你們負得起這個法律責任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