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國港商謝某冤案申訴材料
尊敬的香港中聯辦領導:
前 言
謝某受冤15年了,越申越冤!
其實,細看讓謝徵受冤的四案,確實很簡單,只要稍有水平的法官或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能一眼看出該四案的存在問題……
謝某是否受冤,只須認定三個問題:
A. 深中院對原告起訴的四個案件性質定性是否正確?
B. 胡晉南法官自定被告是否合法?
C. 李巖法官5年后的執行過程中所下的裁定及對事實認定的證據是否合法有效?
一、 案件起因:
1987年 3 月14日 – 1987年12月3日港商謝徵在深圳以個人名義分2期按揭購賣了位于春風路2008號的聯城工業大廈6樓。又于91年9月按揭購買5樓。(1994年10月6日獲得房產證)(附件1)
同年9月12日由其香港合伙人公司香港維锜貿易公司獨資投資機械設備等,在其購買的聯城大廈六樓開辦榮锜(深圳)制衣廠,并出任該廠的法人代表兼董事長。(附件2)
榮锜(深圳)制衣廠自開業以來,一直守法經營按時納稅。直至93年5月13日與香港港惠實業公司簽署了一份《合同書》(附件3),就陷入了無休無止的冤枉官司之中……
香港港惠實業公司虛構“香港港惠實業公司榮锜(深圳)制衣廠”;并私刻了“香港港惠實業公司榮锜(深圳)制衣廠”的印章和“香港港惠實業公司榮锜(深圳)制衣廠收貨章”;在1993年7月1日—1993年9月30日3個月期間與河北太行集團深圳公司簽署了三份合同,并進行了四次交易。
港惠公司以其私刻的“香港港惠實業公司榮锜(深圳)制衣廠”和收貨“印章”收取太行公司三次供貨后,均只支付20%的貨款,余款80%未付。并收取太行公司支付的90萬訂貨金后逃匿。
太行公司于93年10月11日向深中院提起四宗訴訟,起訴“香港港惠實業公司榮锜(深圳)制衣廠”和“榮锜(深圳)制衣廠”,二單位的法人均為張少華,要求其返還貨款……
二、 案件審理
深中院胡晉南法官接到太行公司的四個起訴案件后,審理認定:
1) 原告太行公司訴訟主體不對。(注1)(附件4)
2) 原告所提供的證據與榮锜(深圳)制衣廠完全無關。(注1)(附件4)
3) “香港港惠實業公司榮锜(深圳)制衣廠”是虛構單位,該公章均為私刻,所簽訂的合同無效;不能受到中國法律的保護。(注2)
4) 香港港惠公司去向不明,法律文書無法送達。(注:公司是有辦公場所的,只有倒閉、關張或者被吊銷執照,怎么說去向不明?難道港惠公司長出腳來溜了不成?)
5) 香港港惠公司與太行公司為實際交易當事人。
6) 榮綺(深圳)制衣廠向香港港惠公司提供該廠銀行帳戶和財務印章。
7) 榮綺(深圳)制衣廠和香港港惠公司是承包關系。榮綺(深圳)制衣廠每月向港惠公司收取8萬元租金。
三、 案件判決:
胡晉南法官在審理過程中認定的事實是完全正確的,但是他所做的判決卻是錯誤的。
事實和理由:
1、(注1):胡晉南法官在審理中發現的1)、2)條,按理:應依法駁回原告起訴;或要求原告重新起訴。
2、(注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 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 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 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 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 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根據上述法律條款的規定,香港港惠公司對河北太行公司明顯已經構成了合同詐騙,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以刑事案件判決。可是胡晉南法官法力廣大,故意枉法裁判,硬將一起典型的合同詐騙刑事案件作為民事案件來判決。
胡晉南不經原告同意,根據原告所提供的購銷合同和“香港港惠實業公司榮锜(深圳)制衣廠”的印章,將香港港惠公司列為第一被告,榮綺(深圳)制衣廠列為第二被告進行審理判決,其大膽的枉法行為甚令人吃驚和憤怒。
胡晉南自定被告枉法判決:第一被告償付原告人民幣689097.60元、90萬元、909812元、563023元及利息;若第一被告財產不足清償,由第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其依據之一是原告提供的、未經質證的兩被告簽訂的所謂“承包合同”復印件(該復印件為不知何人偽造,5月1日、10日2份合同,雙方真實的租賃合同為5月13日)(附件5);依據之二為榮綺(深圳)制衣廠提供賬戶(實則為港惠公司繳納租金之用)。(見案號為(1993)深中法經二字第90、91、92、93號的四份《民事判決書》)
上述四起案件本屬刑事案件中的合同詐騙案,而上述四個枉法判決導致與對河北太行公司本無任何業務聯系的榮锜(深圳)制衣廠成為與騙子一同承擔賠償責任的連帶責任人,實屬冤哉枉也!
上述判決明顯是枉法裁判,退一萬步假定判決正確,執行過程中將個人房產錯誤裁定為公司財產予以執行,更是天方夜譚,下面簡述一下執行情況。
接下來的執行過程中發生的事情更令人瞠目,并導致了更大的冤案!
四、 執行過程:
1、1995年12月14日,深中院執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1993)深中法經二字第90、91、92、93號民事判決書,在執行過程中因查明被執行人榮锜(深圳)制衣廠無財產可供執行,曾于1995年10月24日以(1995)深中法執字第14-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中止四案的執行。(附件6)
2、1998年12月28日—2002年3月7日,李巖法官對胡晉南法官判決生效的(1993)深中法經二字第90、91、92、93號再次于98年11月裁定(1994)深中法執字7-373 389 390 391、99年6月裁定(1994)深中法執字391-1、99年9月裁定(1994)深中法執字391-2、2002年3月4日裁定(1994)深中法執字391-3、2002年3月7日裁定(1994)深中法執字391-4的5次裁定。李巖法官不顧民事訴訟法第99條、第147條規定作出的這五次枉法裁定,每一個裁定都是立即生效,剝奪了被執行人上訴申辯的權利。((附件7)參見深法執字第7-373 389 390 391、391-1、391-2、391-3、391-4《民事裁定書》)
3、同樣一個廠房,同樣一個財產,深中院的(1995)深中法執字第14-7號民事裁定書和李巖法官的7-373 389 390 391、391-1、391-2、391-3卻完全不同!
該四案的裁定和執行、查封到解封,都是李巖法官作主。完全不把深中院原執行庭長郝麗雅對查封謝徵財產的審核意見:“現有材料不能反映該廠房為香港公司以實物注冊資本。”放在眼里。依然枉法查封了謝徵的個人財產。(附件8)
4、更有甚者,在謝徴申訴后深圳中院執行庭認定五樓為謝征個人財產的情況下,深圳中院執行庭至今仍拒不歸還收取的五樓租金,時間長達10年之久。
李巖法官執行查封謝徵財產理由為:
1、香港維锜公司申報設立榮綺(深圳)制衣廠的可行性報告和章程中有載明廠房投資為120萬元港幣。打報告申請入黨是否已是黨員?(附件9)
2、注冊會計師高殿和證實固定資產投資227萬港幣包括聯城工業大廈六樓約一千平方米房產。高后又證實:天安門廣場及深圳市政大樓是謝徵的?房產所有權不是以國家房產機關登記為準的嗎? (附件10)
3、榮锜(深圳)制衣廠代收取深圳君安物業管理公司的租金。(附件11)
4、北京中發會計師事務所第一部分出具的(89)京發會一字第026號驗資報告。
李巖法官的認定理由完全沒有法律依據!上述裁定錯在哪里:
1、可行性報告章程是由榮锜(深圳)制衣廠的投資者香港維锜貿易公司出具的,應當由香港維锜貿易公司對此承擔責任,而謝徵個人并不是榮锜(深圳)制衣廠的投資者,因此不應由謝徵個人對此承擔責任。榮锜(深圳)制衣廠的唯一股東香港維锜貿易公司根本不擁有位于深圳市羅湖區春風路的聯城工業大廈五、六樓房產的產權。
2、該案的被執行人應當是被告一香港港惠實業有限公司和被告二榮锜(深圳)制衣廠而謝徵只是榮锜(深圳)制衣廠的法定代表人,不是該案的被告不應是被執行人。
3、謝徵對被告二榮锜(深圳)制衣廠的注冊資金投資不到位。這是一個非常荒唐的毫無根據的理由,因為謝徵并不是榮锜(深圳)制衣廠的股東,不存在投入注冊資金投入的問題。榮锜(深圳)制衣廠的股東一直是香港維锜貿易公司,如果有注冊資金投資不到位的話,承擔責任的應當是香港維锜貿易公司,而不是謝徵。所以說謝徵不是被執行人。
4、再說,設立外資企業時,可行性報告及章程只是報批時的計劃,不需要驗資,只需要資信證明,公司成立前并不能真正投資,只有公司成立后才能投資。股東在規定的期限內投足資金后,才由法定的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而計劃是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依法改變的,只要公司成立后投資人依法投足了注冊資金并經政府部門認可,就不能認定注冊資金不到位。實際上,榮锜(深圳)制衣廠直到1989年4月13日還在添置設備,并于1989年4月15日通過了驗資,由深圳市稅務咨詢服務公司和北京中發會計師事務所第一分部出具了(89)京發會一字第026號(驗資報告),該報告經過深圳市招商局審核后報深圳市工商局備案。所以,香港維锜貿易公司以設備作為投資是合法有效的。
謝徵對羅湖聯城工業大廈六樓房產擁有完全獨立產權鐵證如山:(附12)
1、 經過公證的謝徴與深圳聯城(文錦渡)合作發展有限公司所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2、 深圳聯城(文錦渡)合作發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謝徴繳清樓款的證明。
3、 深圳市人民政府于1994年10月6日頒發的權利人為謝徴個人所有的深房地字0207289號、深房地字0207290號房地產證。
4、 深圳市羅湖區法院(1999)深羅法房字第166號民事調解書。
強行認定聯城工業大廈6樓東座的房產是謝徵作為注冊資本對榮锜廠的投資,完全不顧法律的規定故意歪曲事實,是典型的枉法裁定。
5、 謝徵的個人財產是經過公證并獲得個人房產所有權證的。
6、 謝徵獲得個人房產所有權證后就已經向中國銀行抵押貸款。
7、 國家有明文規定:外資企業不允許以國內房產作為投資,個人房產更加不能作為外資投資。外資投資以貨幣、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
8、 深圳市政府、海關、工商等部門均有榮锜(深圳)制衣廠成立的合法手續;
9、榮锜(深圳)制衣廠1996年已經關閉,1998年根本無財產可執行。
江西萍鄉中院根據李巖法官的7-373 389 390 391、391-1、391-2、391-3的裁定,2001年8月29日—2006年6月29日拍賣并辦理了拍賣謝徵聯城六樓房屋產權過戶手續。查封期間劃走了聯城五、六樓租金105萬,后經人大代表督辦只退回30萬元租金。
至此,謝徵被深圳中院和萍鄉中院枉法執行,直接損失達上千萬元!
五、 申訴請求:
1、 依法追究胡晉南法官濫用職權,自定被告,把合同詐騙刑事案件作為合同糾紛民事案件來判決的枉法責任,撤銷四案判決。
2、 要求深中院退回李巖法官枉法裁定導致謝徴被扣押至今的五樓租金及利息。
3、 依法追究李巖法官枉法裁定、剝奪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和枉法執行查封謝徵財產的法律責任。撤銷認定六樓為榮锜(深圳)制衣廠財產的裁定,并退回扣押的六樓租金及利息。
4、 支持援助謝徵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江西萍鄉中院枉法查封拍賣謝徵財產的法律責任。
請求的法律依據:
5、 第一百七十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6、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7、 第一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8、 第一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9、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10、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11、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12、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13、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14、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15、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16、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17、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18、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9、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20、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21、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22、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六、 四案奇觀
1、 原告河北太行企業集團深圳公司起訴的是 “香港港惠實業公司榮锜(深圳)制衣廠”和“榮锜(深圳)制衣廠”,法人代表為張少華。
2、 胡晉南法官判決的是(1)香港港惠實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黃偉明(2)榮綺(深圳)制衣廠,法人代表為謝征。
俗話說民不告官不究,太行公司都沒有起訴港惠公司和榮綺制衣廠,胡法官卻強奸民意自定被告繼而判決。
3、 榮锜(深圳)制衣廠,法人代表為張少華。
榮綺(深圳)制衣廠,法人代表為謝征。
榮奇(深圳)制衣廠,法人代表為謝征。
三單位在深圳工商局均沒有注冊成立!
锜:新華字典上注明為古代三足器具。
綺:新華字典上注明為美麗的紡織品。
奇:新華字典上注明為少見,稀有等意思。
4、 江西萍鄉中院執行的是榮奇(深圳)制衣廠,法人代表為謝征的財產
在此,謝徵根據深圳中院莊潮副院長的接訪要求,整理出案件始末,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訴,同時向中央駐香港聯絡辦提交申訴。更為詳細的每個案件的申訴材料,謝徴根據法院的要求已經提供并將陸續提供。
裁定是解決程序問題,不是解決實體問題,認定財產所有權問題不可以用裁定解決。否則就是違反《民訴法140條》。
此致
香港中聯辦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