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沒有給遼陽中院宋景春院長將已生效3年半調解書提起再審的權利
中國反腐維權網發自北京(作者 葛樹春)遼寧省遼陽縣華豐機械廠董事長竇會明在管理企業的同時還是一個訪民。2005年,為了幫鞍山市國資委占有遼陽縣華豐機械廠的財產,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原告為竇會明的【(2002)遼經初字第1號民事調解書】提起再審并作出與原調解顛倒的判決(原調解已經生效3年半之久),導致竇會明直接經濟損失2000余萬元,遭遇司法不公的竇會明從2006年開始申訴至今...

(遼寧省遼陽縣華豐機械廠董事長竇會明在管理企業的同時還是一個訪民) 鞍山市政府變賣國資,遼陽華豐機械廠做炮灰 遼寧省鞍山市第一軋鋼廠(現已破產)因拖欠遼陽市華豐機械廠(以下簡稱華豐機械廠,法人為竇會明)5472379.36元加工款(利息700多萬元),被起訴至法院。 2001年12月,在客觀真實存在債權債務的情況下,鞍山第一軋鋼廠提出涉案143萬元有爭議的 4 筆賬,華豐機械廠被迫放棄500余萬利息后(143萬便再無爭議),在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遼陽中院)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該調解真實有效合法自愿。 因無錢歸還,2002年至2004年,遼陽中院將鞍山第一軋鋼廠北半部分土地和E型鋼生產線廠房執行至華豐機械廠名下。 此后,華豐機械廠向鞍山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并繳納了過戶費、出讓費、稅費等40多萬元。 “2003年,我們通過法院執行取得鞍山第一軋鋼廠北半部分土地和廠房,申請并取得了國有土地使用證,與此同時鞍山個別人卻不讓我們進出屬于我們的廠區。”竇會明氣憤的說:“鞍山市個別人已打算將原鞍山第一軋鋼廠的廠區和屬于我們的廠區一起賣給了鞍鋼股份。” 據了解,2004年前后鞍山第一軋鋼廠破產,2004年得到鞍山第一軋鋼廠北半部廠區和廠房的華豐機械廠沒有使用一天屬于自己的財產,便被鞍山市政府計劃賣給鞍鋼股份(000898)。 竇會明稱,因為鞍山市政府打算將屬于自己的廠區賣給鞍鋼股份,鞍山第一軋鋼廠破產組長王玉珊便找自己談判,王玉珊聲稱鞍山市要以1800萬的價格將第一軋鋼廠廠區北半部分土地和廠房收購。 “我同意以1800萬元出讓屬于我的廠房和土地,但沒過幾日,王玉珊又聲稱由于上稅導致錢不夠分,并稱權威領導批示只出1000萬元收購我的廠房土地,兩次出價相差800萬元,我沒有答應王玉珊的無理要求。”竇會明告訴筆者。 2005年,鞍山市個別人又要以2000萬元收購華豐機械廠位于原鞍山第一軋鋼廠的廠房和土地,而實際卻要給竇會明1300萬,并有一許姓中間人向竇會明施壓,但竇一直未同意。 “生性耿直的竇會明得知潛規則意圖后,毅然拒絕了這一要求,最后得知鞍山個別人聲稱要收拾竇。”竇會明的一位朋友說。 時至2006年7月,華豐機械廠位于鞍山市的廠房和土地經評估價值為23116945元。與此同時,一場敲詐華豐機械廠鞍山廠區的陰謀正在策劃中... 遼陽中院大顯神通:已生效3年半的民事調解被違法再審 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宋景春、法官劉繼鵬等人為幫助他人占有華豐機械廠位于原鞍山市第一軋鋼廠北半部分土地和E型鋼生產線廠房,在接到根本不具備主體資格的鞍山第一軋鋼廠破產組的申訴請求后,于2005年8月25日將該院2002年作出的【(2002)遼經初字第1號民事調解書】提交審判委員會提起再審并下發判決,一起冤案也由此產生。

(已生效3年半之久的調解書竟被提起再審,玩笑開大了!) 遼陽中院(2005)遼陽民監字第27號民事裁定書認為(2002)遼經初字第1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但經院長(宋景春)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該調解書違反法律規定,損害了國家利益,故進行再審... 再審后,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之前調解內容和華豐機械廠竇會明對利息讓步一事只字不提,審判法官劉繼鵬多次找到竇會明協商,要求竇會明以1000萬元將廠房和土地賣給鞍山市。 “遼陽中院對(2002)遼經初字第1號民事調解書提起再審后,由審判監督庭長劉繼鵬負責重審,劉繼鵬起初要我以1000萬的價格將廠房出賣,后來幾次又開價800萬,最后強迫我以500萬元將廠房出賣,我毅然拒絕了他的要求!”竇會明如是說! 竇會明認為遼陽市中院借維護國家利益之名侵害個人利益,個別人拿143萬說事,“原一審調解雙方都有所讓步,華豐機械廠放棄500多萬元利息后才經法院調解,調解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并無欺詐等行為,更無侵害國家利益,如果說143萬真實的賬目違反法律規定,損害了國家利益,那么華豐機械廠犧牲500多萬元利息款該誰負責?” 據悉,從2005年8月再審立案到最終下發判決近1年間,遼陽市中院只對該案進行一次開庭,期間杳無音訊,直到2006年8月遼陽市中級法院才下發(2005)遼陽民監字第27號民事判決書。 (2005)遼陽民監字第27號民事判決書主審法官劉繼鵬拒不認定華豐機械廠提交的完稅證明等證據,最終將原鞍山市第一軋鋼廠拖欠遼陽華豐機械廠債務由547.2379萬元認定為402.3422萬元。 該再審判決結果否認了原調解涉案143萬的款項,被再審否定的143萬款項是客觀存在的真實權債債務關系,華豐機械廠有完稅證明、合同等證據,(2005)遼陽民監字第27號民事判決書卻一律不予認定,預期復利息也沒有認定。 “由于我不同意他們的要求,于是遼陽市中院將已經生效三年半之久的調解書強行撤銷,并作出顛倒黑白的判決書,這是讓我想不到的,在法制社會的今天,沒想到我因為拒絕腐敗分子的無理要求竟然遭遇了司法敲詐。”竇會明表示! 北京律師協會會員孔建律師認為民事訴訟法第177條并沒有給法院院長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進行啟動再審程序的權利,法院應將私人、企業利益與國家利益置于同等對待,不能以所謂損害了國家利益的名義來侵害公民、法人私有財產。 行政干預司法 插翅難逃被敲詐,直接損失1716萬 財產價值2547萬元,但華豐機械廠竇會明卻被迫以830萬元的價格返還給鞍山第一軋鋼廠破產組(該破產組根本不具備主體資格),竇會明驚呼自己遭遇了司法敲詐,并從2006年12月申訴上訪至今。 竇會明不服遼陽中院下發的【(2005)遼陽民監字第27號民事判決書】,上訴至遼寧省高院,但卻被省高院辦案法官王淑利告知必須在這件事上作出犧牲...云云! “我被迫簽字,遼寧省高院主審法官王淑利最初看了我的案子說100%有理,并告訴我在2007年兩會過后審理,沒過多久王淑利又找到我說鞍山市個別人組織數名人大代表對法院施壓,必須要我作出犧牲,逼迫我接受830萬元,省高院應該將遼陽市中院作出的違法判決駁回并維持原調解。”竇會明說。 據悉,到2006年底,華豐機械廠位于鞍山的廠房和土地已經增值到2500多萬,但鞍山方面欲將房子和土地強要回去,只給830萬。 而鞍山第一軋鋼廠2002年欠華豐機械廠828.6萬的本金加上華豐機械廠交土地出讓金40多萬元,到2007年初本金加利息已超過2000萬,但遼寧省高院卻不讓華豐機械廠主張權利。 筆者了解到,遼寧省高院承辦該案的王淑利法官也咨詢過權威部門認為應該給華豐機械廠利息,“但王淑利法官卻拿出一份制造好的判決書威脅我,無奈地告訴我如果不簽字就下判決讓我進入破產程序,一分錢我也得不到。這嚴重違反民事訴訟法自愿調解原則!”竇會明氣憤地說。 王淑俐法官否認竇會明的說法,并稱竇會明自己評估的價格沒有法律效力,王還稱如隨便發表將起訴... 此外,一份日期為2006年12月20日的談話記錄證明鞍山市行政部門干預了省高院的司法審判。 談話記錄表明,遼寧省高院審判監督庭王庭長承認原來的執行沒有問題,而鞍山市吳副市長卻堅稱只給華豐機械廠800萬元,并“希望”省高院最好在2006年新年前下判決... “賣的話也得縮水賣,調解的話就800萬元,不能超過,判決完就界定清楚了。”鞍山市吳副市長在談話記錄中表示。 在省法院強行給付竇會明830萬,在竇會明不接受830萬便1分錢都得不到的情況下,違心地拿了 830萬(注:直接損失1700多萬),“拿到830萬元交出了土地證,第二天,竇會明便向遼寧省高院申請再審,但無果,多次申訴無果后,竇會明進京對此案進行申訴、控告。”竇會明的朋友表示。 竇會明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的申訴書稱遼陽市中院原第一審調解公平、合法。而再審程序和內容均違法,省高院強迫要求接受調解違反調解自愿原則,故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再審。 竇會明和熟知此案的親屬均認為這是一起典型的借司法之名敲詐民營企業財產事件,是強買強賣的最好見證。 竇現在聘請的律師指出,鞍山市個別人見竇會明的土地廠房增值便想低價收購,鞍山市個別人首先派人找竇會明談判收購土地,因為雙方價格懸殊而未果,接下來便利用手中的權利操控遼陽中院對該案再審以推翻原調解。 據悉,竇會明從2007年1月7日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訴,至今已到全國人大、中紀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中央政法委等多個部門對此事提出控告,尤其對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違法提起再審提出控告,至今仍在進行中。

(竇會明的廠房和土地經評估價值在2000萬以上) “因為行政干預司法和遼陽市法院違法撤銷原調解書,導致我華豐機械廠直接經濟損失1716萬元,間接損失幾千萬,心痛不已且對法院失去信心的我一定要將此事上告到底!”竇會明說:“我是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我上告這個事情給一些人造成了負面影響,但我主要是為了討回我的權益,因為上訪,曾有人揚言要收拾、報復我和我的家人,如果有一天我和我的家人出現意外或者被冠以莫須有的罪名,那么都是他們對我實施的報復!” 截至定稿,竇會明表示將在2011年全國兩會期間再次趕赴北京對此事進行控告和申訴。截至發稿,本文已通過舉報信的形式向遼寧省高院、遼陽市委、人大、政法委等主要領導發送,我們將進一步關注該事!(作者 葛樹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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