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件枉法裁判案 為使廣大網民朋友了解事實真相,現將本案事實揭開讓網民進行分析: 我們黃石市金港商貿有限公司與黃石市揚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簽訂一份《租賃合同》。合同簽訂后,我們即按合同的約定進場。 進場后方發現甲方出租房屋不符合同要求,還數處違約,在我方數次催促下(書面文數十次,口頭的上百次之多)要求甲方盡快完善應由甲方完成的工作,但甲方只顧收租錢,盡量拖延時間,終至消防部門下發整頓通知書和停業通知書,使我方損失慘重。甲方違約的地方及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事實如下: 一,違反《租賃合同》的地方: 1,《租賃合同》第二條三款約定“甲方負責提供中央空調、電梯、消防設施”,而一二審法院質證確認甲方違約事實如下: ① 中央空調安裝完成時間:2009年7月; ② 室內電梯及貨梯完成時間:2008年12月; ③ 觀光電梯完成時間:2009年7月; ④ 備用發電機組安裝到位并能正常使用時間:2009年5月; ⑤ 消防未通過驗收報告收。 2,《租賃合同》第二條一款約定“一樓2800平方米(詳見本合 同附件平面圖)”,經一二審法院質證,確認甲方在該條上違約事實如下: 甲方將一樓樓梯處門面最重要的門面出租給了別人近59平方米。 3,《租賃合同》第三條約定“甲方應提供房產證(或具有出租權的有效證明)”,經一二審質證確認甲方對該項條違約事實如下: ① 甲方將第三人黃石羅晟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房屋(三樓) 也一并視作自己的房屋出租給了乙方。 ② 在簽訂出租合同十個多月后的2009年1月20日,甲方與第三人黃石羅晟建筑安裝工程有好公司才簽了一份《協議書》,該項協議書的第一條對甲方與黃石金港商貿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予以追認”,但未通知承租人。 4,雙方依據《租賃合同》之規定,于2009年8月6日訂立《補充協議》,在該補充協議第四條規定“在免租期間內甲方配合乙方辦理消防相關手續…”。 (注:原合同約定,建筑消防、使用消防的全部消防手續均由甲方辦理,在補充協議中重新約定:將使用消防分出五個月,讓乙方自己辦理,如果乙方五個月仍辦不下來,再由甲方按原租賃合同的約定由歸甲方辦理。) 5,在乙方按規定辦理消防的過程中,發現建筑消防未通過驗收。此有消防部門多次通知這證。故乙方辦不了使用消防設施的驗收手續。 二,違反《補充協議》的地方: 1,《補充協議》簽到訂后,甲方更有甚者的是將本已出租給乙方的一樓門面中的約59平方門面,實質上出租給了第三人(四樓承租戶); 2,將乙方的正門門頭同意第三人(四樓租戶)做了個大牌匾,不少消費者誤認為乙方的商場是娛樂場所。 為此,乙方場內的全部攤位承租人再也經營不下去了,紛紛向乙方提出要求退場。 3,乙方無奈,便只好依據與甲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第六條之約定,按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第十一條一款“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之規定,于2010年2月27日正式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三,乙方送達《解除合同通知書》給甲方符合《合同法》第216條、第233條之規定。 1,法庭質證雙方均認可乙方送達給甲方的《解除合同通知書》; 2,甲方并未提出異議; 3,乙方商埸提出“解除合同”后,在門口張貼了全埸貨物大甩賣的廣告,時間十天;甲方沒有異議; 4,2010年3月10日乙方將商埸大門鑰匙交給了甲方,甲方無異議。 為使網友朋友們全面真實地了解本案,現將本案事實及證據一并逞交給網友,看看湖北黃石這家法院在判決中所作為何!
原告起訴狀:


被告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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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追加訴論請求申請書:

被告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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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法院的第一次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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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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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頁:

民事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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