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件錯誤判決)
法院的判決有兩大錯誤:
其一:原告在法庭上,在大量的證據(jù)面前,不得已承認(rèn)“我老屋賣給你,沒有把前后園給你呀”。
證實本案所爭議房屋原告早已賣給了被告。
其二,原告打的是房屋‘騰退’官司。在訴訟中的2007年8月14日,原告帶人強(qiáng)行將該爭議房屋全部拆除,連屋上的全部建筑材料和張滿英家奈以生存的果園也都被原告黃毓坤全部毀損。
古人云“皮之不存,毛之焉附?”,這就是說,皮都沒有,哪能有毛呢?
房屋已被原告自己拆除,判決要被告騰退房屋,這不是在開玩笑嗎?
為使廣大網(wǎng)友了解案情,現(xiàn)將本案全部材料公之于眾,敬請廣大網(wǎng)友評判。
引發(fā)本案的起因
雙方所爭議的房屋,1982年黃毓坤、畢春梅夫妻賣掉青菱鄉(xiāng)老屋,準(zhǔn)備在武昌區(qū)楊園新做房屋,差錢,而黃毓坤老家人因拿不出那多錢,畢春梅便做自己姐姐的工作,要姐姐賣掉在麻城的房子來買自己青菱鄉(xiāng)這房屋。姐姐覺得自己兒子就要結(jié)婚缺房,如果賣掉麻城老家的房屋,既解決了兒子結(jié)婚缺房問題,同時也幫了自己妹妹畢春梅一把。便與兒子王紅生和女兒王枝英商量后,決定賣掉麻城老家房屋來購買黃毓坤、畢春梅夫妻的房屋。
賣掉老屋后,當(dāng)時就在麻城將賣房款當(dāng)著鄉(xiāng)親們的面交給了黃毓坤。
1992年11月6日,畢士青兒子王紅生因車禍?zhǔn)攀,兒媳婦張滿英經(jīng)人介紹,于1998年招陳金茍做了上門女婿。
2004年后,黃毓坤、畢春梅夫婦聽說青菱鄉(xiāng)那里要改造,便打起了歪主意,由畢春梅出面經(jīng)常勸說姐姐畢士青,說兒子王紅生已經(jīng)死了,這房屋不能好了張滿英,如果畢士青將來有一天死了,張滿英肯定和自己現(xiàn)在的丈夫得了現(xiàn)在的房子。并再三勸畢士青,說以黃毓坤的名義去打官司,房屋打回后,再將房屋交給畢士青。
畢士青因年老又是文盲,經(jīng)此一番勸說心里也打起了算盤,認(rèn)為自己的妹妹不會害自己的,等打官司將房屋打到自己名下后,再將房屋給自己的孫子。
這就是當(dāng)時畢士青為何同意與畢春梅一起到公證處做證的真實情況。
但經(jīng)過到法院一鬧騰后,畢士青心里這才明白:畢春梅夫婦不是為她畢士青要房屋,而是為她畢春梅、黃毓坤自己要房屋。如夢方醒的畢士青,此時如坐針氈,立即到公正處要求重新公證,但公證機(jī)關(guān)不同意重新再做,老人便只好向律師求助,請律師做證,并主動要留個錄音在世上,以證實房屋是自己買的,并已付清了房款。
這便是引發(fā)本案以及畢士青為何同意與妹妹畢春梅一起到公證處的真實原因。
一,起訴狀

二,公證材料
1,公證書:

2,公證保全的材料:


三,被告答辯狀
第一頁:

第二頁:
四,被告證據(jù)
1,原告帶人將被告房屋毀損像片共5張:

2

上以像片,證實原告所爭議房屋,原告自己帶人將其拆除了。
五,武漢市洪山區(qū)人民法院的第一次判決書
第一頁:

第二頁:
第三頁:
第四頁:
第五頁:
六:武漢市中級民事判決書(2006年3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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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頁:
第三頁:
第四頁:
七: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08年005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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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頁:
第三頁:
八,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09年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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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頁:
第四頁:
九,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年第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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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頁:
第三頁:
第四頁:
第五頁:
第六頁:
十,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年001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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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頁:
第三頁:
第四頁:
第五頁:
第六頁:
第七頁:
第八頁:
第九頁:
第十頁:
十一,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1年00011號)
第一頁:

第二頁:
第三頁:
第四頁:
第五頁:
糊涂案